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下半年市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公告

2006-11-17 14:58:13

  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机关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决定公开招录市、县两级机关公务员189名(其中市直47名,县级14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35周岁以下(197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具体条件(具体条件见招考简章)。

  8、下列人员不具备报考条件:

  受到党政纪处分没有解除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手续

  报名时间:2006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17时整。

  报名地点:保定市人才交流中心(高新区科技产业园D座人才市场)详细地址:保百超市北侧东行200米至雪花餐厅路口北行150米路东,乘106、102、29、35路保百超市站下车。

  联系电话:3089956   5063342

  报名手续:属于在职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各一份,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6张;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学生需提交学生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6张。

  三、录用程序和方法

  录用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程序分为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五个阶段。

  (一)笔试。时间定于12月9日,采取闭卷方式,全省统一进行。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卷面分值各为100分。笔试成绩的平均分占录用成绩的40%.

  (二)面试。面试时间为2006年12月23日—24日。根据招录职位的报名情况,依据省统一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考生笔试成绩,按参加面试人员与录用指标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分值为100分,占录用成绩的60%.

  (三)体检。面试结束后,依所报职位考生录用成绩(录用成绩=笔试成绩÷2×40%+面试成绩×60%),按参加体检人员与录用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录用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排前,再相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笔试成绩高者排前。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录用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选。考核期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公示。拟录用人选报经市招录公务员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录用主管机关和录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公示。

  公示合格者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组织领导

  这次市、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作,在保定市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五、纪律与监督

  为确保招录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顺利进行,在招录全过程中,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抽调人员,对招录全过程进行同步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公务员法》、《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5063906

  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3089956

  市人事局举报电话:5087413

  六、有关要求

  (一)对报考人员所持证件、资料严格审查,假冒、伪造各种证件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并通报给报考人员所在单位。

  (二)对报考人员实行个人诚信签字制度,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报考职位均为科员职位。

  (三)一个职位报名人数不足3人不能开考,或开考后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的人数不足3人,达不到3:1的竞争比例,取消该招录职位。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退回原单位。

  (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30号文件要求收取报名费用,每人交纳笔试报名考务费1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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