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工作指导:各贸易方式报关(一)

2006-11-25 18:43:16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减、免事宜并编制海关统计。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一式四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但转口、转关输出的货物应填写六份“出口货物报关单”。

  对进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1.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2.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

  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4.进料加工经营单位需经哪些单位批准?

  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怎样才能申请免税?

  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定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抱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审批免税申请。没有计划,海关并不接受申请。

  6.经营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主管部门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7.专为包装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包装物料应怎样办理手续?

  与进料加工一样凭合同及有关批文、其他单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予以保税。对包装物料与外贸公司,生产工厂间的购销合同办理。

  8.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1)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9.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串换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料加工合同项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不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1)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10.进料加工货物内销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想海关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准内销。

  11.受国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有什么具体规定?

  加工复出口成品为应经批准的19种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发《登记手册》,具体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

  (2)凡属国家以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定货单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3)上述19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4)经营19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创汇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

  1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予以保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面予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对以执行完毕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结转办法将剩余料、件转入另一合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海关继续予以保税。

  13.进口料件调拨使用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1式2份,报主管海关批准后,1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1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4.进料加工合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经营单位应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及《进口料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核销结案。

  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的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情,应及时补纳关税。

  对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1.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的管理规定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2.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3 .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和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5. 合资企业是否可搞来料加工?

  可以,合资企业搞来料加工,若属于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可直接对外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经营范围,须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6.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来料加工任务?

  不行,来料加工业务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拥有外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改变了来料加工性质,因此不能再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待遇。

  7. 怎样向海关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8. 《对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具有什么作用?

  《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手续的主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9. 若《登记手册》遗失,应怎样办理?

  有关公司和加工单位的《登记手册》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口。

  10.若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中止、延长、转让、变更等事情,有关加工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的10天内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11.若加工项目不需要从境外进口设备,应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单位利用企业原有技术设备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料件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登记手册》,凭以报关。

  12.外商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来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什么规定?

  来料加工项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购的,有关企业应报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海关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区别情况对待:

  (1)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一般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2)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我出口货物进行进行来料加工,凡属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商品,应报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核准。

  (3)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材料进行加工出口。

  13.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如无不符合规定的,对进口货物予以放行。

  14.来料加工的料、件如超过合同的数量,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么,在幅度之内的多进口部分,如申报人如实填报《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照数放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多进口部分,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对待。申报的,应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领证商品的,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补偿贸易方式的报关

  1. 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工业补偿”。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

  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

  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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