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14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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